> 合肥宇恒报关员培训学校 >> 报关员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考试内容】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考试方式】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报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四)依法不得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