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营者和经营范围。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经营活动。
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