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废物进口管理
(1)废物含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2)废物进口管理的商品范围: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办理程序:
废物进口单位或者是废物利用单位应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签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统称《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进口;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4)报关规范:
1、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2、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3、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者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八、.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
